兰州4·11部分自来水苯超标事

兰州4·11部分自来水苯超标事情 不服一审讯决三名原告提起上诉

文章出处:作者:李立
兰州4·11部分自来水苯超标事情新进展,城关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各原告的诉讼申请后,12月7日,温军、刘庆元、徐子琦三名原告提交上诉状,申请兰州中院二审讯决,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白初字第96号判决,改判反对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申请。

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裁判免除威立雅公司的侵权责任,于法无据。被告威立雅公司单方“弥补、补救”及经过旧事媒体赔罪,不能代替其所应向原告承当的侵权责任。被告威立雅公司提供的证据(公告、社区票据)不能证实其对原告减退了水量、弥补了水费;更不能证实其对原告减退水量和弥补水费详细金额。即便被告确实曾经对原告减退了水量和弥补了水费、且法院以为可能用来抵扣其所应承当的抵偿金,法院仍需求经过审理查明:被告曾经退减给原告水量弥补税费金额是多少?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形成的财产损失金额是多少?一审法院凭空一句“(被告)针对停用自来水时期给用户形成损失的情况,采取了减退相应水量、水费的措施予以弥补”就剥夺了原告获得抵偿的权益、免除了被告承当责任的义务,于法律、于理想均无凭据。

另外,被告威立雅公司经过媒体向群众赔罪的行为,不同于法院判决其向原告赔罪。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均将“赔礼赔罪”列为一种独立的承当侵权责任的模式。被告经过媒体向“群众”赔罪,是其心坎愧疚使然,是其对社会应有表态。即便被告曾经自意向原告赔罪,也不能就此免除经司法确认的、被告向原告的赔罪义务。


上诉人称,威立雅公司对4·11事情的发作活在疏于管理方面的过失,对此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威立雅公司在发现自来水苯超标后19个小时,才采取停水措施。视人民大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威立雅公司在长达三十年之久的时间里,任由自来水管道与石油管道并行,违反了相干规则;被告中国石油自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有侵权行为、存在过失。三十多年任由石油管道与自来水管道并行,未采取整改,补救措施;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会认定两企业对“4·11”兰州自来水净化事情负有等同责任;被告的过失侵权行为,给原告形成了侵害结果,应予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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