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显示,长江水道承当了沿江地域85%的大宗货物和中上游地域90%的外贸货物运输量。长江沿线共有生存和工业等各类取水口近500处,触及人口约1.4亿人。近500处取水口大都为凋谢式水源地,抗危险才能较差。
据长江海事局统计,1988年~2009年,辖区内共查处船舶净化事故367起,其中严重事故23起。在严重事故中,发作油类净化事故16起、化学品净化事故7起,招致溢油近1500吨、化学品泄漏1400多吨。其中还未包括各类船舶因轻易向长江倒泄渣滓、油污引起的水体净化。
调研报告指出,净化物集中排放对长江沿线近500个取水口形成直接要挟。2010年以来,因撞船等船舶事故,上海青草沙水源地采取预防性关闸、中止取水达16次,要挟到黄浦江水源地的有8次。
为此,调研报告倡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应放松启动立法调研,尽快制订《长江法》,立法重点确立相干保护制度,如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长江流域水净化责任保险制度、长江流域生态弥补制度和长江流域水净化侵害抵偿制度等。
以长江流域水净化侵害抵偿制度为例,调研报告指出,从我国的立法现状看,有关环境侵害抵偿的规则散见于《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水净化防治法》等相干法律之中。倡导经过立法欠缺水环境侵害抵偿制度,树立惩罚性抵偿制度,以制裁并预防恶性事故的发作。侵害抵偿的范畴除了抵偿由水环境净化直接形成的经济损失和人身损伤之外,还应包括复原被破坏的环境所需生态修复费用。
调研组还倡导,《长江法》中应引入《环境保护法》中的“按日计罚”制度,关于间断性违法行为履行“按日计罚”,以加强法律的威慑力。对一些发作环境净化事故或许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除对当事单位进行处分外,还可能对单位次要担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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