漂白粉形成河流净化鱼死亡 法院

漂白粉形成河流净化鱼死亡 法院:净化环境者担责任

文章出处:作者:李立
漂白粉撒在高速公路上,公路养护核心任务人员清算时直接将其从桥上抛撒至桥下河流中,形成河流净化,以至养殖协作社鱼塘内虹鳟鱼大量死亡,养殖协作社就此提出诉讼。昨日,甘肃省初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该案的判决裁定。

案情摘要

2014年6月23日清晨,马亮驾驶西安瑞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腾公司)车辆,随车装载数吨漂白粉(次氯酸钙),自陕西西安动身返回目的地。当车行至连霍高速宝天(宝鸡至天水)段,即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桃花坪左近时,车内装载的漂白粉发作自燃,马亮发现后,遂将漂白粉全部散卸堆放在高速公路高架桥上,并拨打报警电话,待交警赶到现场后,马亮遂驾车离开。6月24日上午,天水公路总段初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核心(以下简称公路养护核心)在清算高速公路高架桥上的漂白粉时,直接将其从桥上抛撒至桥下河流中,形成河流净化,以至天水市麦积区东岔镇桃花沟虹鳟鱼养殖农民专业协作社(以下简称养殖协作社)鱼塘内虹鳟鱼大量死亡,为此,该养殖协作社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法院一审以为,本案环境净化和财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白。漂白粉属于法律明白规则的易燃、易爆风险化学品,运输风险化学品的企业、个人应当取得从业资质,车载运输须经公安机关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平安措施。王恒辉与瑞腾公司签署商品车辆运输承包合同,王恒辉详细担任运输,其雇用没有专业运输资质和管控才能的驾驶员马亮运输风险品构成雇用关系,二人应对侵权行为形成的侵害后果承当连带抵偿责任;瑞腾公司作为涉案车辆担任运输的承运人,对包括王恒辉、马亮在内的人员未尽到管理职责,形成漂白粉净化河流的侵害后果发作,应与其二人对损失的70%即250637.52元共同承当连带抵偿责任。公路养护核心的任务人员用抛撒模式清算漂白粉行为显著不当,其客观方面过失显著,故应对损失的30%即107416.08元承当抵偿责任。漂白粉一切人即托运人的责任本案不容逃避,但鉴于未提供托运人切实完好的基本情况,无奈追加托运人为本案被告,对其应承当的相应责任份额由马亮代替承当。一审讯决后各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二审查明的理想与一审基本统一,净化事故系马亮的过失与公路养护核心的违规清算行为相联合所致,二者均未能尽到妥善解决和平安留意义务,应对损失的50%即179026.8元承当抵偿责任,王恒辉、瑞腾公司应与马亮共同承当连带责任。因为该案系环境净化引起的财产抵偿纠纷,因此关于净化物清算不彻底招致二次侵害的后续损失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则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不具备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否则将承当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养殖协作社为防止损失扩展,应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但疏于防范对其后续损失亦应当承当相应责任。经二审法院综合思考,统筹各方利益,酌情添加养殖协作社后续损失15万元,由各责任主体按相应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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