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大气净化防治法》将实施

大陆《大气净化防治法》将实施

文章出处:作者:李立
大陆空气污染严重,雾霾时有所闻,但直到近几年,大陆方面才开始重视空气污染防治的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今年8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正条文,距离上次修正已有15年之久,即将于2016年1月1日实施。这也是大陆新环境保护法通过以后修改的第一部环保单项法。

2015年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有八章129项条文,本次修法新增许多规定,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对主要污染源也有具体规定,较旧法更为严格,但也有未尽理想之处。

关键的改变在于新法以环境空气品质为管理核心。以往的空气污染防治问题在于明明减排任务已经完成,环境品质却未见改善。许多专家在修法过程中明言,在大气治理中总量控制只是手段,环境品质才是目标。新法第二条纳入此项建议,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净水,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品质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此外,新法对于燃煤、机动车、船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源有较严格的要求。例如,第43条直接点名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时候,应采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措施;在机动车船方面则是通过财政、税收与政府采购等措施,鼓励发展低碳、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的新能源机动车船。

再者,软水,新法还有许多新规定,例如第五章提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此机制与台湾实施的总量管制区制度有些许雷同之处;第六章要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立统一的分级预警标准,变频供水,以突发事件的模式来处理;后则是各个主体的责任,中央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制定大气环境品质标准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责任,同时环保部对地方政府的防治工作有考核之责;地方政府对防治工作有监督管理之责;企业要对污染行为分别负行政、刑事及民事侵权责任。

虽然新法还有个别地方有待完善,例如,对于燃油没有提出标准控制,也缺乏与《大气十条》或《环境空气品质标准》相关联等,但从大方向来看,近年来大陆的环保法规,例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新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贯彻限制污染企业,鼓励产业绿色转型的基本态度非常明确。对台商而言,全球绿色经济发展风潮已成,唯有顺应潮流才能生存。无论如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台商必须及早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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