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品质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第32号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原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
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科技部部长:万钢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海关总署署长:于广洲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2016年1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电器电子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变频供水,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软水,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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