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和规范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环保部令第17号)、《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办〔2014〕22号)等规定,水处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保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预算安排(污染减排及监测、重金属污染防治、环境污染防治等)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
第三条 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坚持“公开公正、依法依规、注重绩效”原则,净水,软化水,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按照职能划分共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省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工业企业污染减排项目;
(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
(三)水污染防治项目;
(四)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
(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六)严重威胁居民身体健康的污染治理项目;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
(八)其他需要支持的有关项目。
第五条 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支持范围和项目。
第六条 近三年财政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和申报指南中明确不予支持的项目不在支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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