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忠梅:提高水环境质量与保障水

吕忠梅:提高水环境质量与保障水生态并重

文章出处:作者:李立
《水污染防治法》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之一。为从制度上更有效地应对水污染防治的新任务、新要求,《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前不久,全国人大环资委也明确表示,将促进尽早将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如何修改水污染防治法也是近几年全国“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2016年全国“两会”前夕,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

为什么强调要明确修法的基本目标?

修法的目标定位是修改后全部法律条文价值目标的体现。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做指引,那么修法活动将是盲目的、任意的

记者:在您看来,新形势下,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应当明确什么样的目标定位?

吕忠梅:需要把握好三点。

1.是全面修订而不是简单修改

《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颁布后历经了1996年、2008年两次修改,但都没有摆脱“以污染防治为主、以环保部门为主、以城市为主”的思路;没有把水生态安全、公众健康、管理体制、城乡一体等当前该解决的问题作为修法的重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思想、新举措,为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立改废释提供了新的重要指引。因此,变频供水,应当充分利用这次宝贵的修法机会,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系统、深入地分析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对其进行全面修订。

2.立法目标应体现时代要求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为“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现在看来,这个定位太窄,不能很好适应国家水安全战略的需求。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生态安全” 已经成为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明确提出“以提高环境品质为核心” 的环境治理新目标。

水是生命之源、经济之源、社会之源、文化之源,是一个国家资源中的战略之源,软水,因此,水安全不仅是生态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安全不可缺少的内容,水处理,我们要从这样的高度来确定《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将其提升为“提高水环境品质、保障水生态安全”,为绿色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应有贡献。

3.修法应贯彻新环保法的理念和制度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对如何处理环境与发展关系、国家的环境保护基本职能等根本性、综合性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所建立的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和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所确立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和保障公众健康的整体主义价值理念,以及设定的相关体制机制为环境保护领域单行法修订提供了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充分贯彻新环保法的理念和基本制度,将其在水污染防治领域深化、细化。同时,由于新环保法提供的司法资源不足,《水污染防治法》在修订时可以在这方面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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