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污染土壤修复基准的内涵
西班牙学者 Fern佗ndez等把环境基准(Environmental criteria)大体上分成3个等级:
(1)屏蔽值(Screening value),表示能引起潜在生态功能失调时污染物的浓度水平;
(2)清洁目标(Clean-up target),表示修复过程中有待达成的目标,一般是在修复所需的费用和生态效益之间进行平衡后所做出的决策,有时相当于屏蔽值;
(3)应急值(Intervention value),表示立即需要采取清洁和控制措施的严重污染指示浓度。污染土壤修复基准值应当处于其中的屏蔽值和应急值之间,有时也相当于屏蔽值。这是污染土壤修复基准值研究的一种提法。2003 年,周启星在我国率先开展了污染土壤修复基准的研究。 他指出,土壤环境基准不等同于土壤环境品质基准,土壤环境基准应该包括土壤环境品质基准和污染土壤修复基准两个方面。其中,土壤环境品质基准遵循土壤环境品质长期自身演变的规律,反映污染物或有害物质长期的胁迫和慢性的影响或作用,一般是指当土壤环境中某一有害物质的含量为一阈值范围时对人或者生物长期生活在其中不会发生不良或有害的影响;而污染土壤修复基准,反映土壤环境系统受到严重污染或发生突发事件后恢复其自然生态功能的过程中,污染物急性、亚急性毒性的危害与作用,一般是指当污染物超过一定阈值范围导致人或生物产生不良或有害的反应。因此,污染土壤修复基准和土壤环境品质基准是两个存在本质区别的概念。相应地,污染土壤修复基准对应的则是污染土壤修复标准,它是在综合考虑技术清洁水平、法规可调控清洁水平、污染物的选择、分析检测方法、修复标准的分类、对地下水的保护和生态毒理学评价方面等因素而制定的,以达到污染修复与治理、消减污染的目的。
国外修复基准/标准研究与我国相比起步较早,美国早在1993年便建立了风险导向矫正行动RBCA和 CalTOX 法,来推导、建立土壤清洁水平,反渗透,并且还开展了大量土壤修复标准制定的模型方法研究。加拿大在 1991年就发布了(污染)土壤临时修复标准,后又在1996 年制定了土壤品质指导值(Canadi原an soil quality guidelines),这几年对土壤品质指导值又进行了修正,软化水,大部分替代了原有的土壤临时修复标准值。荷兰发布了“荷兰清单”(Dutch List),后来又制定了干涉值(Interventionvalue)来指导修复行动。丹麦也制定了污染土壤消减标准(Cut-off criteria)。国外这些进展,对于我国污染土壤修复基准的研究与建立具有其科学内涵和方法学上的借鉴意义。
我国过去把环境基准等同于环境品质基准,致使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中只有环境品质标准,而忽视了污染环境修复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影响了在国家层面上系统开展污染土壤修复基准的研究,致使我国至今这方面的工作还不多。
总的来说,污染土壤修复基准是土壤环境基准体系中的一部分,是污染土壤修复标准的数据基础和科学依据,是一个纯自然科学的概念。它是指土壤环境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后其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是否可以自行恢复的临界水平,它反映了急性污染或较为严重污染暴露条件下土壤生态系统中在种群或群落水平上 50%耀70%的生物物种或个数能够得到保护或者免受污染危害的土壤环境中污染物的高水平。
2 确立污染土壤修复基准的原则
不同国家在确定污染土壤修复基准时推导的原则不同,甚至一个国家不同州的确定原则也会有差异(见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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