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

文章出处:作者:李立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河南省环保厅发布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省环境监察总队:

为督促地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品质的改善,规范区域限批管理,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要求,供水,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pdf

2016年4月1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

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区域环境品质改善,变频供水,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软水,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环保厅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区域限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国家、河南省确定的水环境品质改善目标、大气环境品质改善目标、土壤环境品质考核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对未完成上一年度国家、河南省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或者未完成国家、河南省确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对违反河南省主体功能区定位、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超过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承载能力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五)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即组织实施开发建设规划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要求实施区域限批的情形。

第四条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管理机构)负责区域限批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汇总限批建议,办理报审手续,起草限批决定文书,组织实施区域限批决定,并监督指导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落实区域限批管理要求。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主管污染防治、总量控制、生态保护、应急管理、环境监察工作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管理机构)负责认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议,以及限批期间的整改督查和现场核查。

第五条 区域限批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一)认定限批情形;(二)下达限批决定;(三)整改督查和现场核查;(四)解除限批。

第六条 相关管理机构通过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举报等途径,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限批情形的,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认定相关事实,并提出限批区域、限批内容、限批期限、整改要求等建议。限批建议及限批情形认定报告应当转环评管理机构。

第七条 限批建议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限批期限。

西安迪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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