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73年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针,并颁布了第一个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4- -73。此后,开始有组织地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相继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一批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水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经过近40年的发展,我国的各种污水排放标准已达到40余项。
1973年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4-73仅对19项污染物进行了规定; 1988年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88,增加到对40项污染物进行控制,并从仅控制工业污染源扩大到含生活污水在内的所有污染源。1996年再次修订推出了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1996,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标准规定凡有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行业标准(如造纸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等),其他一切污水排放均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将污染物控制项目总数增加到69项,其中包括增加了25项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和放射性指标,强调对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和“三致”物质等优先控制的原则。
(1)标准分级。排人GB 3838- -88(地面水环境品质标准)皿类水域(划定的售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 3097-82(海水水质标准)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打行一级标准。排人GB 3838中V、V类水域和排入GB 3097中三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人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木准。排人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规定。
(2)标准值。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杂物,有13项指标,主要是重金属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分行业:亏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至间或车间处理设;非放口采样,其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第二类污染物,排放口采样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有69项指标,标准要求。表1-7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指标项目及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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