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7月1日起湖北省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是湖北首个针对农村地区制定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标准根据农村污水处理规模、污水特点和纳污水体等,分3档监测管理7种污染物:
规模在100吨至500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在5吨至100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对应的排放标准
规模小于5吨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则执行三级标准
针对农村水体黑臭问题,该标准选择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4项污染物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工艺可达标性强;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3项污染物则作为选择控制指标。有乡村餐饮废水排入情况下,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明确了农村污水处理排放要求,有利于农村地区因地制宜、选择适合的生活污水收集方式和治理技术,提高全省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业化水平。
据悉,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该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要在2021年1月1日前达到该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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