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称,在2016年底前,我省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六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一直偏低,其中居民0.7元/吨,水处理,非居民1.2元/吨,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导致水价政策的功能无法充分体现,不利于工业减少污水的排放,软水,更不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实施上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偏低还是六安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的重要不足。
六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提升,有利于落实省厅《意见》规定,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品质,推进六安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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