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 关系之争

文章出处:作者:李立

  大概近十年以来,行业人士在不同场合不同媒介,都或多或少听到一些专家关于地面水环境品质标准排放标准关系的讨论,到2014-2015年,这方面的讨论和观点之争,已经发展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对立性观点或争论。争论的焦点就是集中在污水厂排放标准要到底是否应该与地面水环境品质标准相接轨的问题;其次是,有水处理领域专家对地面水环境品质标准指标合理性的质疑。两标准之争看似是学术、技术层面的问题,然笔者认为,此争论事关未来相关水质标准制定的大原则问题,更事关未来水环境及行业发展的导向性问题!

  一、市政污水处理领域专家及相关人士对方面的表述

  建议或者呼吁排放标准要与地面水环境品质标准接轨的代表专家是中国人民大学王洪臣教授,产业界代表性观点来自北京碧水源总经理戴日成。实际上,王教授对地面水环境品质标准与排放标准之间的矛盾问题,大概在2005年前就发出了质疑的声音。

  1,目前可以公开查阅到的关于污水厂处理标准与水环境品质标准之间关系的早论述,应该是中国人民大学王洪臣教授2007年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谈到现代污水厂方面的表述:在缺水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的重点必须瞄准完全的高品质的再生利用。王洪臣认为,目前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太低,仅是已经丧失水功能的劣五类水。

  应该将地表水水环境品质标准作为设计标准来考虑。。《人民日报海外版》刊发了循环利用:破解水危机一文,中国人民大学王洪臣教授谈到未来中国水环境问题时,强调了构建现代排水系统的重要性和举措,同时进一步表述:北京总投资约80亿元人民币,纯水,对全部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或超深度改造,使出水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品质Ⅳ类标准。在2011年王洪臣教授接受中国水网采访时,他谈到我国水质标准体系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水质标准体系建设的目的和依据不够明确;我国水质标准体系法律效力模糊;我国水质标准限值不能做到宽严相济等。

  但是王教授同时也强调水质标准体系的制定过程中,尤其需要注重水环境品质标准、用水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在2013年4月,净水,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提议,针对极度缺水地区,将城镇污水排放标准提高到一级A标准以上,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和水环境品质标准逐步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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