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6〕10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第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净水,现印发你们,净水,请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2月19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54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陕办发〔2015〕38号)及《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建〔2013〕5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环境保护厅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职责分工,特制定本规定。
一、相关处室(单位)管理职能
规划财务处主要负责提出环保专项资金投资方向及资金安排意见,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并配合职能处室(单位)做好项目监管和验收等工作。
各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提出年度业务资金支持需求及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意见,锅炉软水,组织项目申报预审、项目实施监管和项目验收,并配合规划财务处做好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制定和项目储备等有关工作。
驻厅监察室负责对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查、安排、监管及验收等环节全程监督。
二、相关处室(单位)责任分工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主要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
(二)大气污染治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类专项资金项目。
(三)污染防治处主要负责饮用水源地保护、湖泊生态保护、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类等专项资金项目。
(四)科技标准处主要负责环保新技术示范推广及标准编制项目。
(五)自然生态处主要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防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等项目。
(六)固体废物管理处主要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
(七)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核与辐射管理、固废管理、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等环境监管和环境科学研究能力建设等项目分别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
(八)其他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分别由对应的处室、单位负责。
(九)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有关项目管理的政策研究、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工作。
三、项目申报
按照项目管理主体,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由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环保部、财政部联合申报;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由各市(区、县)环保、财政部门联合向我厅和省财政厅申报,或由省级主管部门、省管企业直接向我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一)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申报的牵头组织工作,并协调省财政厅联合实施申报。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含良好湖泊保护)、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中央专项资金项目的储备及有关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二)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规划财务处负责协调年度内环境保护专项预算计划,在征求各相关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起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等相关文件,经主管厅长同意或报厅务会研究通过后,商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项目申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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