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节能降耗,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业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技术创新、技术研发和产业技术成果转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1、政策导向。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强化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2、创新引领。支持企业(单位)研究开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技术改造和成果转化,供水,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突出重点。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突出支持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和新兴业态,促进龙头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4、专业配套。引导和鼓励企业提高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促进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5、科学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既突出重点,又统筹兼顾。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或者基金投入的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锅炉软水,反渗透,同一年度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基金投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1、工业企业为实现增加产品品种、提高品质、节约能源、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改造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及辅助设施的技术改造项目。
2、节能量奖励、合同能源管理、能耗在线监测和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与综合利用示范等工业节能降耗和综合利用项目。
3、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推广、专利成果转化以及重点领域共性关键和重大技术研发、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项目;企业产品品质、标准、品牌培育体系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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