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和国家能源局于2014年9月发布了《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其中规定“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实现该排放的燃煤机组一般被称作“超低排放”机组。
今年12月2日,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大幅降低发电煤耗和污染排放,改善大气品质。同日,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和能源局发布政策确立超低排放的电价支持政策,对2016年1月1日以前或之后并网运行的机组分别加价1分钱每千瓦时和0.5分钱每千瓦时,并按照排放符合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比率执行事后兑付。电价支持政策中提出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99%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的100%执行;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99%但达到或超过80%的机组,纯水,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乘以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扣减10%的比例计算;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反渗透,该季度不享受电价加价政策。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
延伸阅读:
《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通知全文
数据统计总结
截止2015年9月30日,绿色和平从媒体公开信息收集了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26家电厂37个排口),并与传统煤电装机大省:山东省、江苏省和河北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排污信息的燃煤电厂进行交叉对比[1]。终获取12家宣称达到“超低排放”燃煤电厂的共15个排口数据,并将这12家电厂每小时的排放记录与“超低排放”限值进行一一比对。
绿色和平数据分析发现——
1. 稳定的“超低排放”不容易
绿色和平调查的12家燃煤电厂均有不同程度的超过“超低排放”限值的排放记录。以信息公开平台上提供的数据[2]为依据,12家燃煤电厂中:全部存在氮氧化物排放违规,全部存在二氧化硫排放违规,11家存在烟尘排放违规(其余1家数据缺失);其中,某一种或多种大气污染物不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超过其总运行时间1%的有5家燃煤电厂,超过20%的有2家燃煤电厂。
本次所调查的12家电厂中有11家电厂均属于五大电力集团或神华集团,对整个行业有示范作用。然而,部分燃煤电厂有严重的超过“超低排放”限值的记录:
数据平台上的排放记录[3]显示,在12家企业中,无法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且超标时间占其运营时间5%以上的情况并非个例,其中氮氧化物出现严重超限值的燃煤电厂有4家,二氧化硫有1家,烟尘有2家。
如山东省国电石横发电公司,竟有1710小时的烟尘小时排放浓度超过了超低排放限值10毫克/立方米,占2015年1-9月该电厂运行时间的42%。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氮氧化物排放记录上有1838个小时超过“超低排放”限值,占2015年1-9月该电厂运行时间的53.4%。
表1.部分电厂总运行小时数、超过“超低排放”限值的排放小时数及超限值占总运行小时数的时间比率
2.超出“超低排放”限值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巨大
排放数据显示,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的1号机组分别有53个小时、36个小时和92个小时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出现了超出“超低排放”限制标准的记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软化水,虽然三种大气污染物的超过“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总运行小时的比例低于5%,但超出“超低排放”限值期间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却占到总排放量的39.4%、12.1%和24.3%。
除了该燃煤电厂外,被调查的12家电厂中还有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等4家燃煤电厂有类似的情况。2015年1月至9月期间,这些燃煤电厂的一种或多种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超低排放”限值期间的排放量占到其运行期间总排放量的39.4%至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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