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对改善和提高天津水环境品质,深入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水河道行动,实现京津冀流域性水污染联防联控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有哪些亮点?解决了哪些问题?如何落到实处?媒体对《条例》做出全面解读。
《条例》诞生记
●衔接国家法规
●区域协作防治
●有益经验成熟
三大原因催生《条例》
防治水污染是一项复杂、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今年,净水,水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提上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日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的实施,国家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需要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衔接;京津冀协同发展需要对水污染防治进行区域协作;实施“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清水河道行动,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纯水,将这些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以凝聚全市人民的共识,为建设美丽天津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高绍林说,天津水环境污染主要面临三大问题,一是我市属于严重缺水城市,水体自净能力差;二是造成水污染的因素纷繁复杂,增加了水污染防治的难度;三是治理污水排放需要建设大量城市基础设施,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为了制定好这一条例,我们在前期做了大量调研工作。从调研情况看,与大气污染防治相比,防治水污染、改善我市水环境是一项更加复杂、更加长期和更加艰巨的任务。”
值得欣慰的是,天津的饮用水、生活用水基本是通过引滦工程和南水北调工程入津的外调水,其水源安全是有保证的。目前,引滦水和南水北调入津水各占外调水供水量的一半,今后南水北调供水的占比会逐渐上升。
“从以上情况看,制定一部有针对性的、符合我市情况并具有前瞻性的水污染防治条例,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绍林介绍,为了集中全市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多个渠道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两次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四百余名代表参加座谈,有196名代表提出521条意见建议;通过天津主要媒体公示条例草案,软化水,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通过各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基层单位和群众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征求全体立法咨询专家意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带队赴北京市、河北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先后三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七亮点
亮点1:坚持综合治理突出共同防治
【条例摘要】
明确规定八类普遍禁止的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行为,如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工业废水、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通过雨水管道和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等。要求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树立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观念,自觉减少污水排放。对举报水污染违法行为或者环境监管失职行为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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