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如下: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规定,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管理计划),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制定,严格落实。产废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要求制定管理计划,并严格按照管理计划加强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
(二)源头减量,过程控制。管理计划应注重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危险废物在贮存、利用、处置等过程中的环境风险。
(三)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以本指南为基础,在确保管理计划真实和可操作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商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整相关内容。
三、基本要求
(一)制定单位
管理计划应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废单位制定。对拥有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生产基地的集团公司(统称集团公司),按以下规则进行制定:1.子公司单独制定。2.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统称所属单位),变频供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制定单位。所属单位可与集团公司一起制定,也可分别单独制定。原则上,软水,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应当分别单独制定。
(二)制定形式
管理计划应以书面形式制定并装订成册,封面和正文的排版使用既定格式(封面可增加企业标志)。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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