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模式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SPE模式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何去何从?

文章出处:作者:李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EMC),是一种节能减排领域的新型市场机制,一直备受能耗企业的青睐。自20世纪70年代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作为“舶来品”,被引入中国。在这种节能投资方式中,节能服务公司与能耗企业签订合同,允许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业主进行能源审计、设备改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及后期监测,以未来实现的节能量及节省的相关能源费用补偿节能服务公司,终实现双方利益共享。一般而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融资风险,并以获得的资金购买相关技术和节能设备。然而,节能服务公司可提供的抵押担保品十分有限,规模较小。没有确定的厂房、设备作抵押,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常常面临融资难的问题。

SPE模式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以成立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entity,SPE)为基础的新型模式。在该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此外,SPE模式下可引入其他股权投资人注入资金,以增加信用级别,降低贷款难度。SPE成立后,软水,所有举债并不会影响节能服务公司和能耗单位的资产负债表,其所有负债的追索权都以注资额为限,反渗透,有效保护了项目双方的权益。

总而言之,SPE模式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现了一种表外融资与风险隔离。正如某杂志所称,“想要在财富500强中找到未使用SPE的公司恐怕是困难的”。

然而,运行SPE模式下的合同能源管理如同走钢丝,必须保证谨慎运行。安然公司的破产为我们揭示,纯水,SPE模式蕴含了巨大的风险,表外融资与其背后过高的风险承担诱发其走向破产。目前,针对SPE模式企业相关法律规定仍然不完善,选择走SPE模式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路,项目双方都必须保持谨慎的心态。

原标题:SPE模式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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