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点”放“面”才符合供给侧改革的精神
好的政策从来都应该先找到事情的关键点,抓住关键点就是抓住了“纲”,纲举则目张。张开两手去抓“面”,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可能有好的效果。
2015年以来的PPP政策很重要的内容之一是以示范项目类别的形式开了一个正面清单,意味着凡属其类的项目,均可以采用PPP模式。正面清单对政府的的好处是完全可控,即社会资本能进入哪个领域,感觉哪个领域条件成熟了,供水,就放开哪个领域,政府完全有主动权。缺点是对应的,政府有了完全主动权,社会资本就只有“被动权”了:政府放开的领域社会资本未必有兴趣,社会资本有兴趣的领域政府迟迟不放,PPP释放公共产品生产力的作用大受局限。虽然正面清单目前为止仍在不断扩大,但扩大也突破不了正面清单固有的局限性。
PPP并不是一个行业,而是一种方法体系,可以适用到极大的范围,大到什么程度,目前谁也不知道,怎么可能列一个清单就能管得住呢?再进一步追问:公共管理要创新,PPP要发展,为什么一定要先“管得住”,而不是先鼓励探索呢?这样去想,正面清单政策就显得十分被动,完全谈不上政府在“推动”PPP完善和发展。从哲学的高度和创新的角度看,创新就是向人类未知领域的不断突破,既然是未知领域,供水,对其必然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怎么可能做到突破尚未实现,就能先“管得住”呢?这和中央关于供给侧改革的精神及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导向是格格不入的。正面清单政策用于抓个别问题尚可,用于发展PPP这件涉及范围广泛又亟需全面创新的事情,则清单再大也不会有“够用”的时候。事实上,正面清单已经成为阻碍PPP领域“万众创新”的瓶颈。
法的精神也要求政府放“面”守“点”
国家治理主要通过两种手段:立法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主要区别是:法律管得少,是底线,但权威性、强制性强;政策更灵活,是方向,一般不强调强制性,而强调指导性。成熟后、常态化的PPP管理应当以立法手段为主,但当前尚未达到,仍以意见、办法、指南等行政规范性和指导性文件为主。在这个阶段,虽然成文法律尚未出台,但政策要为PPP法律作好理念和经验上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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