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按照市政府2014年第38次常务会议对燃煤锅炉实施“清洁燃烧技术”的相关要求,反渗透,同时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燃气锅炉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变频供水,“十三五”期间,我市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超净排放”提升改造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以下控制要求:颗粒物20mg/Nm3、二氧化硫50 mg/Nm3、氮氧化物150mg/Nm3。
二是燃煤锅炉“超净排放”改造提升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天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批、验收。
三是对实施 “超净排放”改造提升项目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排污收费仍按现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限值标准核算。
原标题:天津进一步强化“超净排放” 3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提升改造有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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