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16〕58号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开发区建环局,各直属单位,各相关环评机构: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变频供水,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3日
(联系人:钟志选,恒压供水,联系电话:83203131)
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锅炉软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118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广州市辖区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以下简称“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
上述环评机构在广州市辖区内开展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环评业务不在本办法考核范围内。
第三条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开展对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包括环评机构信息管理、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三个部分。
各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环保部门”)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对环评机构考核管理的要求,配合开展年度考核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
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是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开展环评机构具体考核管理工作的技术评估机构。
各区环保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对环评机构开展日常考核工作。
第四条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的原则,对环评机构实施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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