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止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

对于中止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才能认定的

文章出处:作者:李立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获悉,关于停止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定的通知,软水,内容如下:

苏环办﹝2016﹞15号

关于停止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精神,净水,现废止《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环规﹝2014﹞1号)和《关于实施〈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14﹞80号)等文件,停止对全省社会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进行认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此件公开发布)

,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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