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 孙佑海
一、工业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较快但问题不少
国家依法支持工业节能和工业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在这部法律的第三章,专门规定“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问题,并且在其中的第二节专门又对工业节能问题作了法律规范。在第四章规定了“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规定了“激励措施”,在第六章规定了“法律责任”。七年来,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工业企业贯彻节能法,加之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的制度效应,我国这个阶段的节能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节能服务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截至2013年底,全国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共4852家,产值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
节能服务产业在发展的同时,我们更要高度重视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从企业规模来看,绝大多数的节能服务企业都是中小企业。目前的节能服务企业,产值超过1亿元的总共只有100多家。从服务领域来看,虽然我国节能服务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但具体到业务数据,工业项目进占据节能服务领域的七成,建筑相关项目占到三成。即使是工业领域和商业建筑领域的节能企业的发展数量和规模,都存在“虚报”等问题。表面看似巨大的市场空间,在节能服务企业实际落地时发现其存在很多的风险和问题。
二是,节能所减下来的能源消耗并不是那么显著。我国工业企业面临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应对气候变化必须继续提高工业领域的节能减排水平。冶金、建材、石化、电力等工业领域的节能需求是拉动节能服务产业高速增长的主要动力。但是,在当前用能企业节能意识普遍不强,所下的功夫并不是那么大的情况下,节能所真正减下来的能源消耗并不那么显著。每年政府有关部门在做节能成就报告的时候,往往将统计数据做得很漂亮,但在实际上,水分是很大的。此外,有些与工业节能关系密切行业的节能工作也存在严重的漏洞。例如,在我国大型公共建筑,其节能需求基本没有打开,有些公共建筑项目如医院、高校有成功案例,但没有像商业楼宇那样大面积铺开。总之,节能潜力还是十分巨大的。
三是,工业企业一般不愿意把节能工作交给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从实际情况看,工业企业本身的逐利行为使得其更偏于将节能需求内部消化。以钢铁企业为例,尽管钢铁企业可以实现对节能项目的零投资,但是,它们往往就是自己完成,俗称“肥水不流他人田”。实际上这样做的结果,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是很低的。
四是,节能服务公司在经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风险和法律风险。节能服务企业为工业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同形态的风险,主要是因资金风险导致的法律风险。其一是业主企业管理体系制度不支持导致的资金风险,例如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实际上是生产成本,纯水,服务款应当从成本里支付,但是有些企业支付渠道没有理顺,节能服务公司投了项目款,却没办法拿到钱;其二是某些业主企业恶意毁约导致的资金风险。有些节能服务公司与业主企业签订了一定比例的利润分成合同,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技术水平高,或者业主以前管理水平太差,水处理,节能量非常可观,节能服务公司利润高,业主企业出现“眼红”的情况,导致半途撕毁合同;其三,业主企业经营恶化导致的资金拖欠风险。例如,去年以来我国钢铁企业面临产能过剩和近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利润下滑、亏损、三角债等问题。这些问题使得节能服务公司会遇到违约和拖欠节能服务款等风险,导致节能服务企业所投入的资金回收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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