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过去,《农用地土壤环境品质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和《土壤环境品质评价技术规范》等3项标准草案将再次公开征求意见。此前,供水,这3项标准草案已分别于2015年1月和8月公开征求意见。
为配合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制定实施,这3项标准草案解决了哪些争议问题,产业界还有哪些建议?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人士。
国内土壤环境标准和基准研究仍然薄弱,借鉴国外同类标准方面存在较大难度,缺少专门适用土壤环保标准体系建设的法律制度,反渗透,修订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
标准修订明确了什么?
明确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品质标准,并由两者共同构成评价标准体系
据了解,在本次《农用地土壤环境品质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中,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删除了一级标准,自然保护区等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依据土壤环境背景值开展土壤环境品质评价与管理;整合调整了二级和三级标准,适用于耕地、园地、林地和草地等农用地的土壤环境品质评价与管理等。
对此,江苏省苏州中科慧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夏金华认为,原农用地土壤环境品质一级标准的制定过分要求统一,删除一级标准有利于根据不同区域及不同土壤类型制定标准值,有利于实际应用。整合二级三级标准解决了以往部分地区土壤标准过严、部分过宽的问题 。
2014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总超标率为16.1%,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达到19.4%。其中,镉、镍、铜、砷等重金属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
“这一次《农用地土壤环境品质标准》的亮点是把镉和铅的标准值合理化了。农田土壤污染涉及粮食安全,是国家优先保护和治理的对象。其中,镉大米是我国耕地污染中主要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而解决铅污染对青少年儿童的健康影响,正是我国重金属污染专项防治的起因。”中国环境修复研究院院长高胜达告诉记者。他认为,此次科学合理地修订镉和铅标准值,抓住了农用土壤品质管理和标准建设的主要矛盾,从标准上解决了这一矛盾。
记者了解到,此次标准明确了由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共同构成的土壤环境品质评价标准体系。原标准名称为“土壤环境品质标准”,实际适用范围还是农用地为主,因此名称改为“农用地土壤环境品质标准”,以便与“建设用地土壤标准”有明确的区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的出台,必将有力推动我国污染场地尤其是工业企业搬迁场地的调查修复工作。到目前为止,国内仅有北京、上海、重庆、浙江和广东(仅限于珠三角重金属)等少数地区已经或者即将颁布类似的筛选值。而对于国内其他区域,基本上是参考这几个筛选值或者环境保护部2007年颁布的《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品质评价标准(暂行)》。”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马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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