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反渗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各部门,软水,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我部组织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28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法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系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数据,系指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供水,通过手工或者自动监测方式取得的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分析数据、监测报告等信息。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机构,系指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及承担环境监测工作的实验室与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活动中涉及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依法开展的环境品质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
(二)监管执法涉及的环境监测;
(三)政府购买的环境监测服务或者委托开展的环境监测;
(四)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或者委托开展的自行监测;
(五)依照法律、法规开展的其他环境监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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